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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修法简化见义勇为认定流程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时间:2021-11-08 09:49:21

申报门槛高、认定难、奖励难兑现,使得一些原本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得不到奖励。对于如何破解这些“顽疾”,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出了答案。《条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治日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42条,一是明确了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有关工作;二是简化了见义勇为人员确认程序,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由各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三是提高了奖励标准,根据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影响范围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不同,分别提高了相应的奖励标准;四是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从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明确了具体保护措施;五是确立了为见义勇为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制度。

简化见义勇为认定程序

近年来,宁夏共有523人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英雄”,累计发放奖金、慰问金1000余万元,为116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解决了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实际困难,对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着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时间较长,程序也较为繁琐等问题。

对此,修订后的《条例》着重从三个方面解决这个问题:一是简化了流程,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由原来的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调整为现在的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直接确认。

二是缩短了时限,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由原来的35个工作日缩减到现在的20个工作日。《条例》第十条规定,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推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推荐人。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认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推荐人。需要以有关部门的处理、鉴定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限。

三是规范了程序,《条例》规定,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受理申请、推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可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和群众代表评审。见义勇为受益人、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材料,不得隐瞒、歪曲事实。通过修订,使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工作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提高见义勇为奖励标准

此次修订《条例》,在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方式和标准上有新的变化,在奖励方式上,《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可以逐级申报确认并重复享受奖金,如果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特别突出,可以被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分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英雄”,可以累计享受奖金,奖金按照国家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条例》提高了各级人民政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标准,县级人民政府的最低奖励标准从1万元提高到了2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最低奖励标准从3万元提高到了5万元,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最低奖励标准从5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同时,《条例》只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奖金的下限,没有规定奖金的上限,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给予更高的奖励。

除了提高奖励标准,《条例》还从医疗、教育、基本生活、住房、就业方面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了全面保护和优抚。

医疗方面,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对急危重症的,畅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建立了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政府兜底的保障机制,对经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商业保险等方式支付后仍有不足的费用由见义勇为基金支付或者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教育方面,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其在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入园、入学。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或者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适龄子女,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基本生活方面,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待遇时,因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民政部门应当将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范围。

住房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或者发放住房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就业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此外,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需要维权或者受到危害或者威胁时,有关机关能及时给予帮助和保护。

为见义勇为人员买保险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为见义勇为人员购买无记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为了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及时获得抚恤救助,解决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因财政收入有限的问题,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拨付专项资金,各设区的市也按照各自人口数量配套了相应的资金,为无记名见义勇为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制建立后,县级人民政府只认定、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致残和牺牲人员的抚恤金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协议支付,实现了见义勇为人员认定和抚恤分离。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是减轻了县级人民政府抚恤见义勇为人员的经济负担,增强了县级人民政府认定见义勇为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另一方面是缩短了落实见义勇为致残和牺牲人员抚恤政策时间,提高了见义勇为工作质效。这一做法受到了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充分肯定。因此,此次《条例》的修订,正式把购买无记名见义勇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做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此次修订,还对见义勇为基金会和协会作了专门规定,《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在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开展见义勇为人员慰问、帮扶等相关工作。(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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