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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芍药是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也是重要的中药材,是维持区域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受利益驱使,盗挖野生芍药日益猖獗,不法分子利用特制工具盗挖野生芍药,极易造成草原沙化,对脆弱的草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内蒙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启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重判收购者,让盗采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2022年5月底至6月上旬,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在未取得野生植物芍药采集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四次晚上到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呼仁陶勒盖村某草牧场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芍药。其中,前三次将非法采集的483.88公斤芍药根(以下简称芍药)以每斤8.5元的价格出售给兴安盟科右中旗曲某某,违法所得共计8226元。第四次赶往曲某某处准备出售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扣押芍药185.4公斤。
2022年11月10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依法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曲某等四人赔偿非法采集野生芍药造成破坏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款和草原生态修复费,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三人非法采集野生芍药和曲某某未经许可非法收购野生芍药的行为对草原生态和资源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曲某某四人应当承担修复生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判决被告曲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非法收购野生芍药造成破坏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款和草原生态修复费用合计45881.11元。分别判令被告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非法采集野生芍药造成破坏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款和草原生态修复费3497.52元、4714.85元、3014.58元,同时在三人非法采集野生芍药造成草原损害的范围内与曲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鉴定评估费6000元,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在乌拉盖管理区以上政法单位新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发布公开赔礼道歉公告。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非法收购野生芍药的行为直接导致自然生长的野生芍药种群数量的减少,破坏了该地区草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实施以来锡林郭勒盟首例在生态环境领域判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提高盗采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成本,达到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
据了解,近日,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在巴彦淖尔市召开。会议评选公布了三北地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案例、司法建议获奖名单,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选报的《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诉曲某某等四人破坏草原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获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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